香港一医院就误切女子子宫致歉,误诊切除子宫,法院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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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年8月7日 预览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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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5-1509:22·法平之如水

因医院误诊,切除子宫的不在少数,两则案例看看法院对此怎么认定?

案例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民监二再终字第19号

朱某玉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8年1月2日,朱某玉因身体不适到襄阳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气血亏虚、缺铁性贫血、子宫肌瘤,于同年1月17日做子宫全切手术。朱某玉出院时诊断为:1、子宫肥大;2、缺铁性贫血;3、慢性宫颈炎;4、乙型肝炎。由于襄阳中医院诊断不正确,导致朱某玉子宫切除给朱某玉造成伤害。

朱某玉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8854.51元、误工费10020.79元(23709元/年、250天×422天定残前1天)、交通费11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21天×30元)、残疾赔偿金143670元(14367元/年×20年×50%)、被扶养人生活费10294元(10294元/年×5年÷5人)、两次鉴定费8630元,共计184597.81元。


法院认定: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的法医学鉴定,襄阳中医院在对朱某玉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子宫肌瘤”诊断错误的过失;此过失与朱某玉的子宫缺失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鉴定结论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即朱某玉入院诊断为子宫肌瘤,而出院诊断为子宫肥大,襄阳中医院存在明显的误诊。且子宫肌瘤与子宫肥大属不同的病症,对于患者决定是否接受子宫全切术必然会产生影响。故襄阳中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襄阳中医院承担60%的责任,即184597.81元×60%=110759元。此外,朱某玉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考虑到朱某玉的伤残程度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5000元。

案例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宁民再56号

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陈某就诊时子宫肌瘤的病情可选择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但院方未告知陈某或其家属可选择的治疗方案,侵犯了陈某的自主选择权;鉴于陈某行‘经腹腔镜下子宫双附件切除术+盆腔粘连松懈术’并无手术禁忌症,且其已签署手术同意书,故宁医大总院在为陈某实施经腹腔镜下子宫、双附件切除术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陈某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以同等责任为宜。”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宁医大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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