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2018修正)——文旅部:推动普惠金融政策在旅游业领域加快落实

dsjz071d

时间 2025年6月26日 预览 31

专业大数据挖掘分析——助力小微企业发现价值

电话+V: 152079-09430 ,欢迎咨询云南省金融机构服务旅游企业政策有哪些,[大数据挖掘与分析],[大数据应用场景建设],[大数据接口共享],[大数据去除冗余],[大数据精准推送],[大数据广告价值],[助力小微企业成长更上台阶]

一、云南省旅游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旅游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及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改善旅游投资、经营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州(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第十条 省和边境地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与邻近国家边境旅游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发和建设跨境旅游项目和线路。

  边境地区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边境旅游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海关、外事、检验检疫、旅游等部门参加的边境旅游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边境旅游发展中的有关事项,促进边境旅游发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产业培育、市场监管、商品开发、科学研究、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用于旅游整体形象的塑造和推广,重要旅游线路、旅游景区、旅游大型活动、新型旅游产品的策划和营销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鼓励多元化的旅游营销,加强国内外客源市场开发。

  鼓励利用有关专题会议和展会、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民族民间文化等活动,促进旅游宣传营销。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鼓励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旅游综合开发建设,对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设立旅游业发展投资基金,扩大旅游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旅游专业人才,加强少数民族旅游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提升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民族风情浓郁、保护价值较高和生态环境良好的民族聚居村寨、传统村落和旅游特色村,加强民族特色旅游村寨建设,积极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二、旅游政策扶持

法律分析:(一)加大金融支持:1.继续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等,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类旅行社的支持力度。2.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旅行社,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3.畅通银企对接渠道,引导旅行社主动向银行提供经营管理、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税费缴纳等关键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授信调查方式,引导扩大对旅行社的信用贷款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二)建立健全融资配套服务长效机制:1.适度拓展文化和旅游相关产业发展基金的运用范围,探索为旅行社提供融资增信、风险分担、贴息奖补、应急周转等融资配套服务。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旅行社的融资增信力度。2.鼓励金融机构与各地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机制,支持面临短期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旅行社纾困发展。(三)支持各地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发挥积极作用: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现有的首贷续贷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小微企业类旅行社的首贷、续贷申请。2.支持各地有序探索优化首贷续贷服务中心模式,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挖掘识别旅行社有效融资需求,提高首贷、续贷业务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三、文旅部:推动普惠金融政策在旅游业领域加快落实

“文旅之声”微信公众号消息,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22年2月18日,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将旅游业作为重点帮扶行业,给予有力政策支持。为切实推动《若干政策》落细落地落实,增强旅游企业政策获得感,稳住行业恢复发展基本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地服务。积极配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做好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等普惠性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实服务工作。梳理各项普惠性纾困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面向旅游市场主体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并为企业对接有关部门、申请政策帮扶提供必要帮助。

二、推动普惠金融政策在旅游业领域加快落实。主动对接金融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将旅游业列为当地金融优先支持行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丰富金融支持手段,持续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动金融政策有效落实的保障机制,形成金融支

Copyright2025未知推广科技
拨打电话拨打电话
Copyright2025未知推广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