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增减资的规定(公司法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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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增减资的规定

一、公司增资

  1. 股东增加出资,应当签订出资协议,向公司交付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2.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

二、公司减资

  1.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减资,属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三、公司增资和减资的具体规定

  1. 公司增资: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2)修改公司章程;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5)缴纳相应的出资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2. 公司减资: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4)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缴纳相应的出资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四、增减资的法律后果

  1.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的责任也相应增加,股东应当按照新的出资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运营能力和信用等级,也可能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变化。因此,减资前需要谨慎考虑其对股东利益、债权人权益的影响,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总的来说,《公司法》对增减资的规定详细且具有指导意义,对公司和股东的行为有重要的约束作用。在进行增减资活动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公司表决制度-公司法解释

公司表决制度-公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四十四条除本法规定外,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一﹑《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中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只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定)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修订前的《公司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定,但修订后的《公司法》放宽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国家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定)。《中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反映了这一精神。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式,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后半句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股东在章程中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因此,股东行使表决权不仅可以采用比例决定的方法,还可以在章程中约定采用人数决定的方法。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这种理解并不全面。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包括比例决定和人数决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与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相一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定,还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定。

三﹑违反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规定外,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规定表明,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用公司自治的原则,即公司有权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比例,如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必须通过哪些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必须通过哪些事项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议应当修改章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必须通过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这是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本款规定为前提,否则协议无效。

四、理解《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分歧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这一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却有不同的理解。对法律的理解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上:

首先,公司章程能否另行约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资本、公司形式变更、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公司章程对上述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的约定与《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的,是否无效,直接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股东大会决定上述重大事项的唯一条件还是最低条件?

第三,《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否仅指资本多数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大多数决定是否有效?

上述问题密切相关,相互制约。前两个问题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为法律事项的表决规则,公司章程中关于表决规则的协议仅限于法律事项。因此,《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是唯一的条件,不允许涉及公司章程。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只规定了某些重大事项决议所需的最低表决权比例,公司章程可以同意提高这一比例。进一步认为,股东在决定上述重大事项时,还可以在满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最低条件的基础上增加公司章程的其他条件。

至于第三个问题,很多人认为表决权是指按出资比例行使的表决权,即本条规定的是大部分资本决策,导致一些公司章程规定,大部分决策方式与《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批准”或“全体股东批准”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一种观点认为,这自然是冲突的,公司章程中“人数多数决”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决定”有效,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是最低条件,章程“人数决定”约定是基于最低条件的最低条件,有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的重大事项。

5、结合上述公司法规则的分类和判断标准,《公司法》第44条的性质分析可以对《公司法》第44条的性质进行初步分析。

首先,从本条的内容来看,本条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属于结构性规则。结构性规则通常是授权性规则。然而,从本条的角度来看,它并不是那么简单。

第一款中出现“公司章程规定”字样的,视为授权规定,即公司章程约定重大事项以外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法律赋予其效力。第二款中出现了“必须”字样,字面上更接近强制性规则。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使用离不开对第四十三条的理解。《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补充规则,即规则适用于除非公司参与者明确采用其他规则。

(二)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部分资本决议事规则

大多数资本决定性原则主要表现为两个特征:

首先,大部分资本决定源于股份平等原则,一股一权,股份平等,表决权产生于大部分股份,每个股东(无表决权股东除外)的表决权与其持有的表决权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表决权越大。

第二,大多数资本决策的核心是大多数股票的主导地位。也就是说,持有公司大部分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处于主导地位。此时,控制股东超过其持有公司的股份数,控制集中在公司的所有资本或经济实力上。股东大会的决议实际上意味着控制股东拥有大部分资本。

六、《公司法》第四十四条适用的建议

第一,《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股东大会决议上述重大事项的最低条件。只要条件不违反强制法,公司章程可以在此基础上达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协议或者其他条件。

第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提到的“表决权”不仅可以是根据人数确定的表决权,也可以是根据出资比例确定的表决权。这取决于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协议。公司法的补充规定适用于未达成协议的,即按出资比例行使。

第三,公司章程未约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或者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或者约定按人头数行使,公司章程约定必须代表三分之二(或更高比例)以上出资比例的股东和三分之二(或更高比例)以上的股东,可以认定为本协议有效,必须遵守资本多数决和人数多数决两个条件。

第四,公司章程未约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但对于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公司章程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或更高比例和全体)股东批准,可以解释为重大事项决议,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为人头行使(其他事项,适用法律补充规定,按投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按照股东人数多数决定的约定有效。股东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满足这一条件。

第五,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约定为按出资比例行使,但对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表决方式,约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或以上比例和全部)股东批准,大部分人数决定的协议有效。就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而言,除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最低条件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章程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外,还必须满足公司章程约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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